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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5/05/01【颁布单位】富政办〔2005〕15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富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四日

富阳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富阳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伤病人等社会成员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建设项目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发计、规划、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规划局应当会同市发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委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编制我市无障碍设施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七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配套设计无障碍设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时,应当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市规划局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列入审查范围。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建设局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对不依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   

依法接受市建设局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含有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   

市建设局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人们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或者已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但不符合规定标准和要求的建设项目。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及本市的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任务由维护单位承担。与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配套的无障碍设施的改造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其他建设项目配套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负责。   

无障碍设施维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维护人应当及时改建或修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避免占用无障碍设施;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无障碍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维护单位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或者信号设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市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理。 市残联、老龄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侵占附属于市政设施的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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