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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试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5/05/12【颁布单位】富政函〔2005〕58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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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为了加快撤村建居工作,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撤村建居集体土地权属处置的意见》(浙土资发〔2003〕1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在撤村建居实施过程中,应对原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逐宗进行土地清理,调查核实土地利用现状,确认土地四至、界址及面积。 二、对原村集体所有的计税少量农用地,在城市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其他农用地,及其近期可以用于城市建设的其他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参照土地所在地片区综合价补偿标准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撤村建居土地经济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用后,直接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纳入政府储备统一管理和使用。 三、对属原村集体经批准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宅、村办企业及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注注明撤村建居)。 原农民住宅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在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费后允许转让、出租、抵押。 对不属原村集体但经批准的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包括农宅、企业及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时,凭原村集体出具的已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证明材料,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换发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需办理出让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由集体土地使用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以后城市建设需要时,参照当年的征地标准对撤村建居后新成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五、对原村集体工业等企业涉及改制的土地,在处理好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关系的(包括征地补偿)基础上,可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并按约定缴清全部应缴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证。 六、对集体农用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在未实施开发前,可继续交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不得抛荒和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因城市建设需要,并经依法批准用地时,对土地耕种者仍应参照当年青苗补偿标准落实补偿后,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对未经依法批准的村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继续认定为违法用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补办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给予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明撤村建居)。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城市规划而一时难以拆除又有使用价值的,可以暂时保留,不予登记和发证。国家建设需要时,须无条件拆除地上建筑物交还土地,土地参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给撤村建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予以补偿。 八、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补偿费用,由撤村建居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统筹掌握,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严禁私分和移作他用。 九、撤村建居工作中,办理登记证、换证,原则上只收工本费。 十、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和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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