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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撤村建居房屋权属登记若干规定

【实施日期】2005/05/18【颁布单位】富政函〔2005〕60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富阳市撤村建居房屋权属登记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撤村建居房屋权属登记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富阳市撤村建居房屋权属登记若干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富阳市撤村建居范围内集体所有宅基地转为国有土地后的住宅房屋所有权登记。

二、本规定所称房屋建设单位(人)是指依法享有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建房的自然人(即原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主体)。

三、撤村建居工作实施前已建造的房屋权属登记

(一)撤村建居工作实施前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原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主、客体也未发生变化的,在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根据房屋验换证管理实施办法办理验换证手续,换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

2、原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所有权主、客体已发生变化的(包括在撤村建居工作实施前既成事实的夫妻离异、析产、继承、转让、赠与等发生产权变动的),由有关当事人持村委及乡镇(街道)出具的房屋产权状况证明及其他有效凭证(房屋转让合同,继承权公证书,析产公证书,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法院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证书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等),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

(二)撤村建居工作实施前已建造,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房屋建设单位按本规定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时须按要求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以下申请登记资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附件(建筑红线图或建筑放样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质量合格证(原件); (4)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产权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2、撤村建居改革工作实施前已建造,未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所有权主、客体已发生变化的,先按本规定由原房屋建设单位(人)持规划、土地等手续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方可按前款规定办理房屋转移、变更登记。

四、未经审批建房及超过审批规定擅自多占土地和超面积建房,擅自在原房屋基础上加层或拼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按本规定进行撤村建居房屋所有权登记。 其中少批多建房屋的超建面积的处理。房屋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标准为:以已建房屋总面积为单位,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5%;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3%;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合理误差为2%;10000平方米以上合理误差为1%。对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批准建房面积(含经依法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部分,直接予以房屋产权登记。

五、对原建设时无施工图、无施工资质、无验收备案、房屋实体质量不明的房屋,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处理。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 (一)土地权属或房屋产权有争议,且争议尚未解决的; (二)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被依法查封或限制的; (三)经依法审批异地新建原房应拆未拆的; (四)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且尚未处理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 (五)未经依法批准,部分或全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以及将住宅改为非住宅的; (六)不符合城市和村镇规划的房屋;
(七)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限制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凡撤村建居前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撤村建居后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上均注记“撤村建居”字样。

八、撤村建居工作完成后,发生房屋产权转让、析产、继承、法院判决裁定、抵押担保等情形的,应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补偿费后,允许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

九、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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