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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5/07/01【颁布单位】富政〔2005〕4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富阳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富阳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投资规模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国债项目、市政府财政补助及财政担保的利用国外政府贷款项目、政府授予特许权的项目、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不受此限)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
(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的重大项目; (三)重大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项目; (四)重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五)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安排确定和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办公地点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条 市重点办负责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市建设(规划)、交通、发改、经贸、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环保、质监、教育、水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重点工程项目的协调、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及富春江经济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加强领导,保障其顺利实施。同时确定一名重点工程建设联络员,负责本辖区或本系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监督、跟踪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 对在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重点。根据不同阶段分为:
1、重点储备项目。指已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但尚未立项,正在做调查和预可行性研究的重大项目。 2、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进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项目。 3、重点建设项目。指已开工建设或已批准初步设计并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重大项目。

第九条 市重点工程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市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重点办提出列入下一年度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市重点办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及综合平衡后,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工程项目的初选名单,报市重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议; (三)市重点工程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 申请列为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向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申报。

第三章 前期准备

第十一条 重点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等文件的拟订和有关部门对上述事项的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程序以及规划、国土、环保、水土保持等有关规定办理。市各职能部门应予高度重视,通力合作,提高办事效率。市重点办应参加项目可研论证及设计会审。

第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当给予支持和有规定外,重点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单位或主管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项目法人的组建工作。

第十四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等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省、市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具体办法按照省、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投资规模中,必须保证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入,资本金原则上不小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同时建立有关的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全面落实。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必须由项目法人报市重点办,由市重点办会同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其质量负责。依法应当由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不因有关当事人工作单位或职务变动、退休或退职等原因而免除。

第十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设计、施工、专用设备制造等建设监理制度。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当与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和供电、供水(热、气)等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履约保证等要求。

第二十条 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专项工作,并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电信、供水(热、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仓库等部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阻挠和破坏重点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特别是利用国债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在资金的拨付上由市重点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相关银行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竣工决算,由市审计局负责实施审计。

第五章 协调督察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在下达年度计划时,对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和重点建设的项目,同时确定其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确定一个或数个部门为主要协助单位,督促与协助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进度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重点工程项目设立定期报告制度,凡列入年度计划由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前期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市重点办和项目责任单位分别报送上月的工程月报表。其他社会性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1月5日前向市重点办和责任单位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工程进度报表。

第二十六条 重点工程项目在开展前期工作或建设中遇到项目建设单位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书面请示,要求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或市重点办给予协调。 市重点办根据问题的性质请各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视实际情况及时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解决,必要时由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并由市重点办负责督办。 对未按协调会议要求完成任务的部门,要督促其限期完成。对多次督促仍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办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设标准和规模的控制、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工程变更、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监理等进行稽查监督。对稽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发出整改通知书;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市政府。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出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 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对稽查监督工作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稽查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的稽查监督工作。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初步验收(即交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制度。 重点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市重点办提交初步验收合格报告;初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责成有关单位立即返修,直至合格。 重点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人防、档案及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进行。对有条件进行联合验收的工程项目,其专项验收可以联合进行。 重点建设项目在初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后,由项目批准机关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档案;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明或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特种设备等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专项验收合格文件;
(六)有经计划、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审验的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文件;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并经过一段时间运营后,应当对项目的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环境影响等状况进行评估,其他项目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市重点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鼓励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工程储备项目的基础调研、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及年度考核、奖励和补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每年初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市重大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责任书,作为市政府对该部门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年底由市政府对其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在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规费按富政〔2003〕1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再减半缴纳。协议 代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项目建成后按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缴纳。

第三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工业性投入项目按富政发〔2003〕210号文件享受市重点工业性投入财政扶持的优惠政策时,可上浮一个百分点。

第三十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社会性投资项目,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实行财政扶持,具体标准根据项目的性质、作用、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年度财政计划,由市重点办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确定后报重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其中有国债资金补助的项目,其基数应扣除补助额。

第三十六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担保向银行贷款的项目、上级部门出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奖励制度。由市重点办对项目的管理人、建设人及责任单位视其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资金管理、跟踪服务等工作业绩,提出奖励方案,报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七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涉及三通一平、三线移位等费用的,有关部门应尽量予以减免。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重点项目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该项目暂停实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挪用、挤占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资金或者自筹资金无法落实,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三)未在省、市政府确定的场所进行招标投标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项目概算的。

第三十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条 政府行政机关、乡镇(街道)、重点项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采取地区保护、行业垄断等手段,干预合法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未经国家或省批准,擅自对重点工程项目收费、摊派的;  (四)违法实施检查或行政处罚的;
(五)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严重失职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因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重点工程项目工程质量事故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已经减免的规费应当重新补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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