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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村镇建设和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5/11/29【颁布单位】富政办〔2005〕88号【失效日期】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市村镇建设和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富阳市村镇建设和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富阳市村镇建设和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富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为进一步规范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时,编制责任单位必须对规划区块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须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并作为市国土资源部门检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依据。未进行评估或未包含评估结果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规划成果不予审批。

二、未进行有效防治的小流域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不得进行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

三、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时,对已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或建设区块,在设计、施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四、农村私人建房前,凡需切坡造成山体原始坡脚破坏或处于山谷沟口以及经评估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区块,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

五、农村私人建房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调查评价。 对评价为基本适宜的,评价单位应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措施,建房户必须作出承诺,严格执行。不适宜的,应另外选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结果作为建房审批的依据。对应做而未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许可证》。

六、申请建房地块评价为基本适宜的农村私人建房户在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开工前,应到市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防治地质灾害的相关手续。

七、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检查、督促和落实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富阳市农村私人建房现场踏勘表》

2、《富阳市农村私人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表》

3、《富阳市私人建房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承诺书》


二○○五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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