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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12/01【颁布单位】富政办〔2005〕91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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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复核验收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对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及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富政办〔2004〕91号)精神,现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复核验收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协议出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关于土地建设用途的确定。土地建设用途按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中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按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中市发改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具体建设用途为准。 三、建筑面积或建筑容积率的确定。按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中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市发改部门批准文件中核定的建筑面积或建筑容积率为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没有具体明确的,住宅或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按1.5的容积率核定,商业用地按1.0的容积率核定。 四、土地出让金的计缴 1、在2002年1月23日前,经市发改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的(具体时间以建设规划部门签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下同),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级差地租标准的批复》(富政发〔2000〕97号)的级差地租标准,按实际建筑面积和前述规定的容积率折算的楼面地价,计缴50%的土地出让金。
2、在2002年1月24日至2004年11月25日期间,经市发改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2002年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以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基准日评估地价的20%计缴。
3、在2004年11月26日以后经市发改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增加建筑面积或提高容积率的,应以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为基准日,按2004年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评估地价,全额补缴土地差价。 五、在2006年6月30日前申请复核验收的,按本补充意见的规定计缴土地出让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申请复核验收的, 以建设(规划)局签发房屋预售证的日期为评估基准日,以申请复核验收时的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评估,全额补缴土地差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申请复核验收。企业改制时,其土地资产或房产已进入改制资产的,国有房地产企业可以直接办理复核验收手续,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集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本补充意见的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改制后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因增加建筑面积等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按本补充意见的有关规定,由该改制后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进行复核验收,凭法院生效文书、建设用地审批和房产等相关资料,直接办理土地分割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的,由土地登记机关在查清终止原因后,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办理土地分割登记。 八、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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