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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若干规定 |
【实施日期】2005/12/28【颁布单位】富政办〔2005〕98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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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若干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富阳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意见》精神,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二、征地工作的程序 三、征地补偿费的拨付 1、征地补偿费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划入市财政专户,市统一征地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用地单位不得将征地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有关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也不得由乡镇(街道)代理包干支付。对不按规定渠道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偿不到位或支付补偿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3、各村必须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开设征地补偿费专户,对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4、征地补偿费用进入村专户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富阳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规定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项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按富政函〔200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征地补偿费的监督 1、民主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征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内部监管制度,以村务公开和征地“二公告一登记”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审计。各乡镇(街道)、市农办要对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审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3、专项清理。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市监察、财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农办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4、追究责任。由市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市农办、国土、财政、审计、统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截留、挪用、转借、 挤占征地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失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方式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多种渠道安置失地农民,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要认真落实《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安置用地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富政发〔2003〕142号、富政发〔2004〕7号)和《富阳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119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七、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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