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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若干规定

【实施日期】2005/12/28【颁布单位】富政办〔2005〕98号【失效日期】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关于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若干规定

(市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富阳市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意见》精神,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在土地征收、征用中保护农民利益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二、征地工作的程序
1、富阳市国土资源局是我市统一征地工作的法定机关,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征用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国土局统一征地所办理。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征地或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2、土地征收必须严格执行《富阳市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服从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的需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 3、严格执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制度。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三、征地补偿费的拨付 1、征地补偿费是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费用划入市财政专户,市统一征地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自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用地单位不得将征地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的有关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也不得由乡镇(街道)代理包干支付。对不按规定渠道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偿不到位或支付补偿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办理征地报批手续。 3、各村必须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开设征地补偿费专户,对征地补偿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4、征地补偿费用进入村专户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富阳市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的规定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用。 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项用于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按富政函〔2005〕119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
1、留归村集体部分土地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全部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并设立土地补偿费专户,统一进行管理。 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征地补偿费专门档案,资料归档,档案资料主要包括有关征地批文、协议、付款凭证、会议记录等。 3、土地补偿费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资金,主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也可用于投资不动产,使之保值增值,但其形成的资产应当以股份等形式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不得将土地补偿费列入集体经济组织当年度收益用于分配,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补贴,不得用于经营性费用开支,不得向企业或个人出借,不得为他人或单位作经济担保等。 4、土地补偿费应依法使用。使用预算方案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将方案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按照资金管理使用权限办理相关手续,事后应及时将土地补偿费实际收支、管理情况向村民公布。

五、征地补偿费的监督 1、民主监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对征地补偿费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内部监管制度,以村务公开和征地“二公告一登记”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审计。各乡镇(街道)、市农办要对征地补偿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审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3、专项清理。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市监察、财政、统计、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农办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用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4、追究责任。由市监察部门牵头,会同市农办、国土、财政、审计、统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拖欠、截留、挪用、转借、 挤占征地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失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方式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探索多种渠道安置失地农民,解决被征地农民失地后的生产生活问题。要认真落实《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安置用地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及其补充通知(富政发〔2003〕142号、富政发〔2004〕7号)和《富阳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富政函〔2005〕119号)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被征地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七、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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