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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
【实施日期】2006/03/31【颁布单位】富政〔2006〕6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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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富阳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富阳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富阳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阳市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和受政府委托预出让等形式,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富阳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富阳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全市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全市土地的实际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发改、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说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付出的出让金部分。地上建筑物的收购补偿按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具备土地评估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确定。 (二)特殊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后,另行确定。 (三)未取得土地权属的,按实际支付的合理成本费用协商确定。 (四)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收购补偿政策按市政府文件执行。 以土地置换或折换土地和建筑面积安置补偿方式进行收购的,按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或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将收购储备的土地进行出让前的准备工作,约定开发单位,收取土地开发补偿费用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将储备土地的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抄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拟定储备土地的招商方案。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确定开发单位。用于其他用途的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确定开发单位,也可通过协议形式约定开发单位。 第二十六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土地预出让地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方案及规划条件,确定拟预出让土地的座落、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及用途。 (二)发布预出让信息。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预出让信息。 (三)审查开发资信。由开发单位提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开发单位资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超过两家,则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开发单位。 (四)约定开发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提出申请的开发单位对开发条件、开发补偿费用、资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期限与方式等方面进行协商,约定受让的开发单位。 (五)预出让方案报批。开发单位约定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报批表》,将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预出让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与约定的开发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 (七)支付补偿费用。开发单位应根据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开发补偿费用。开发单位持《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分别向市发改、建设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审批手续,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正式出让手续。 第二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直接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其土地开发补偿费含在土地出让金内,由市财政按规定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 第二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预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市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也逐步充实资本金。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除市财政按宗地结算划拨外,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三十三条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市土地储备中心实际支付成本与市财政结算标准差额而引起的收购成本亏损,由市财政按实结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三十四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 第三十七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交纳土地开发补偿费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储备土地使用权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九条 开发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及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解除预出让协议,其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要求预约的开发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预出让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富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富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富政〔1999〕69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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