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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实施日期】2006/04/01【颁布单位】富政〔2006〕8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富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修订后的《富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富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项国家建设项目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凡本市的国家建设项目及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援助的建设项目,接受、使用社会捐赠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城镇集体企业及村级组织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国家建设项目独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市发改、财政、监察、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金融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富阳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分局(以下简称审计分局),审计分局为市审计局的派出机构。将市审计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能和市财政局有关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监督职能归口审计分局。审计分局统一负责实施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业务上受市审计局的领导和市财政局的指导。 审计分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五条 审计分局依照本办法独立行使职权并由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第六条 审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二)审核工程变更、现场签证;
(三)审查工程结算; (四)审计工程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
(五)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投资效益; (六)审计市政府及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专项审计任务。

第三章 审计监督内容

第七条 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地反映工程造价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内容同政府计划立项是否一致,有无擅自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有无改变建设用途与内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审查编制施工图预算采用的定额和依据是否符合工程的性质和有关规定;
(三)审查工程分项目是否有重复或遗漏,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四)审查单价及工、料、机械消耗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五)审查取费标准及计算是否准确;
(六)审查与施工图预算有关联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审计分局对部分国家建设项目进行期中审计,主要内容是:
(一)审查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单项工程超过合同价较大额度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在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需报审计分局备案,事后送审的不予确认,但发生如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二)审查工程合同执行情况;  (三)审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及时告知审计分局安排审计。

第十条 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
(五)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情况;
(六)有关税费计缴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决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二)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分摊是否合理,其他投资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税费计缴是否正确、足额;
(三)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工程价款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五)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六)尾工工程投资情况; (七)竣工决算情况; (八)投资效益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未实施预算(概算)执行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包括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审计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分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和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对审计项目实行动态计划管理,随市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发改等部门应将批准的国家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抄送审计部门,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需审核的国家建设项目概算,在市发展和改革局对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前,由审计分局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等资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对需审核的国家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招标前,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资料送达审计分局,由审计分局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对需审核的重大工程变更事项,建设单位一般应在工程变更实施3日前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分局。审计分局应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分局对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的审计,应根据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事项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一般应在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分局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将由市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等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依据和财政部门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依据。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竣工价款结算须经审计确认的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实行跟踪审计。 审计分局对国家建设项目直接实施审计,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审计,必要时可以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审计分局应当对前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九条 经审计分局同意,国家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价)。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接受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审计内容进行审计(审价),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的审计报告须报送审计分局备案。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有关违法、违纪情况的,应当向审计分局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市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分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承担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采购、监理、勘察、设计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部门现场取证,提供相应的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与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时,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必要时协助调查: (一)违反规划、土地、拆迁、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建设资金筹集涉及非法集资、摊派或收费行为的;
(三)建设资金被转移、侵占或挪用的;
(四)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五)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六)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核检查的,市审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分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有关国家财经法规的,应依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部门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擅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采购等与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的被审计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执行审计决定。 实行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及委托审计(审价)服务费支付约定制度。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审计分局应当加强对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对有过错、过失的人员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 日起施行。原《富阳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富政〔200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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