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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城区农户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6/04/19【颁布单位】富政〔2006〕10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富阳市城区农户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富阳市城区农户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富阳市城区农户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农户建房管理,规范农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推进我市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富阳市富春街道、鹿山街道、春江街道、东洲街道范围内,除《富阳市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富政〔2005〕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外的行政村农户建房适用本办法。

二、农户建房原则

(一)农户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二)农户建房应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有旧房的,必须实行拆旧建新,即:在新宅基地放样前,原住宅必须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包括阳台垂直投影面积)按该户常住人口每人不大于4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3人(含3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家庭成员少的农户可根据规划实行多户联合建造。具有本村户籍的,已有多个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农户,其子女之间可分户申请宅基地,但父母与同在本村居住的子女、丈夫与妻子不得分户申请宅基地。

(三)农户建房以低层联体式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单户独院式农居。农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3层,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高不得超过3.6米,其他楼层高不得超过3.2米,坡屋顶最高处不得超过2.2米。有半地下室、架空层的,其层高不得超过2.2米(超过2.2米的按1层计算),檐口总高度不得超过12.2米。

(四)规划村庄(农居点)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及其他规划控制区用地的,需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五)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2层以上(含2层)的农居施工图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或采用经批准的通用设计图。

(六)农居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有工匠资质证书的村镇建筑个体工匠承担。

(七)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在批准前,危房和灾毁房可按本办法有关程序在原址按原宅基地规模和原房屋面积、层高予以翻建。

(八)农居建设涉及的公建设施迁建和大中型公建设施配套建设,须按富阳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三、人口资格认定 计算宅基地面积的人口数,以该户在申请建房时的在册常住农业人口数为准。在部队服义务兵役人员,回村落户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中专应届毕业生、转业复退军人、服刑人员可计算在内,非农业人口除外。

四、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城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村庄应积极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具体按照我市推行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各街道办事处在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前,须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富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市建设局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市建设局在审批前应组织专家组对规划进行技术鉴定,经鉴定合格后给予批复。规划经批准后,街道办事处应对规划进行公布,并组织实施。

五、农户建房审批

(一)审批条件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宅基地: (1)符合分户条件,且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后本办法规定
限制标准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制标准需扩建的;
(3)现有房屋属旧房、危房需拆建的,或因住房灾毁需重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迁建的;
(5)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退休、退职、退伍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申请建房的,暂缓审批。确需建房的,须提供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无住房证明和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房改部门出具的无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和未享受房改补贴的登记证明以及户口回迁手续证明。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选址不在村庄(农居点)规划范围内的;
(2)选址在市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控制范围内的;
(3)不愿将原有住房自行拆除或调剂给符合条件的其他村民的; (4)已审批宅基地后转让给他人的; (5)非本村村民申请建房的;
(6)相邻权属有纠纷尚未妥善解决的;
(7)其他不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房条件的。

(二)审批程序

农户建房规划审批工作由市建设局召集市规划局、农村住宅公寓化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建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成立集中审批小组,按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中讨论和审批。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农户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派驻街道的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凡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1、由户主(该家庭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支两委会根据该户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召开村、支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户主填写《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表》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并由村、支两委会负责人如实签具意见盖章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2、由街道办事处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建中心分别派员进行联合实地踏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村庄建设规划(农居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对村民委员会上报材料严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有关人员签署公示见证日期,经街道审核后,分别上报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3、市建设局集中审批同意后,将建房的户主、地址、四至范围、相邻权等情况,在规划发布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房户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

5、街道办事处凭《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具有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对上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建设局,市建设局审核同意后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街道办事处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浙江省建设用地许可证》、红线图实施放样,并现场监督开挖基槽。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派员进行基槽验线,验线合格后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业主应加强对农居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市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对农居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巡查。

6、由村实施的农村公寓化住宅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农户建房的监督管理

(一)农户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或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建设农居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建新房不拆除旧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拆除原旧房。

(二)农户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 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农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未开工的,许可证自行失效。

(三)农户未取得规划手续或违反规划要求建造房屋的,由市城管执法局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对无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农居施工的,或虽有相应资质但无有效施工图进行农居施工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各级农户建房管理人员若有违法行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追究责任。

(六)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应加强对农户建房的巡查管理,一旦发现违法建设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通报市有关部门,由市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原有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市公建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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