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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土地收储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6/01/17【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为了盘活存量土地,促进土地资产优化配置,根据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兰溪市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通知》(兰政发[2000]8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收储土地范围
      市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内的退城生产企业用地、停产企业闲置用地、新征经营性用地、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二、收储土地补偿
      (一)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明确收储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照已确定的补偿政策落实。
      (二)退城生产企业补偿标准:
      1、土地使用权按原用途评估价、房产(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予以补偿;
      2、为了鼓励生产企业退城,土地收储出让后,出让金的净收益按比例返还企业: 
      (1)上年度税收(指国、地税实际入库数,以下同)1000万元(含)以上的,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按35%返还给企业;
      (2)上年度税收1000-500万元(含)的,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按30%返还给企业;
      (3)上年度税收500-200万元(含)的,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按25%返还给企业;
      (4)上年度税收200万元以下的,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按20%返还给企业;
      (5)生产企业搬迁、停产(停业)造成的直接损失费给予适当补偿。
在上述补偿基础上,退城入园(指从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内搬迁至经济开发区及游埠、马涧、梅江、女埠工业功能区)的企业,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返还比例增加15%。
      (三)停产企业补偿标准:
      1、划拨国有土地,按照收储时划拨土地的成本价和房产(建筑物)重置评估价予以补偿;
      2、出让国有土地,按照房产(建筑物)重置评估价和土地剩余使用年限评估价予以补偿;
      3、集体土地,先依法征为国有,按照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给土地所有权的村,若企业在使用集体土地时已经补偿给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费用的,并征得所在村集体同意,可以全部或部分补偿企业;地上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补偿给企业。
      以上停产企业的土地收储出让后,按照出让金的净收益20%返还给企业。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
      土地出让金扣除收储成本,收储、出让业务费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后的出让收入。返还企业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待收储土地出让后,从该出让金中列支。
      四、收储土地审批
      (一)单位(个人)申请;
      (二)中介机构评估土地和房产(建筑物)价值,作为收储的参考价;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储土地的单位(个人)草签收储土地协议;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收储方案,报市城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批;
      (五)收储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同被收储土地的单位(个人)正式签订收储土地协议,并按方案实施。
      五、收储土地出让
      收储土地的出让纳入全市土地出让计划。出让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收储土地出让金进入市财政专户(计入市土地储备中心账户),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六、本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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