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市城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老龄委、市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在新城建设中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在新城建设中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市发改委 市城建委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老龄委 市残联
(2005年7月22日)
设立无障碍设施,是帮助残疾人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切实将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于2001年7月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新城建设过程中得到落实,确保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新城的建设同步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识
新城建设,是我市提高城市承载能力、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客观要求,是我市应对长三角城市群功能布局的现实需要。在新城建设中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是维护和保障我市残疾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对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塑造城市形象,尤其是对于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新城建设刚处于初始阶段,在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设中,将无障碍设施建设同步规划、部署和实施,可以避免因不符合《规范》而进行不必要的修建和改建,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因此,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积极支持和通力合作,把这项“民心工程”、“文明工程”抓紧抓好。
二、按照《规范》要求,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
新城所有新建的公共建筑(机关单位的对外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停靠站、公共厕所、公园、剧院、文化广场等)、居住建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内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医院、邮局、银行、商业街、步行街,商业、服务业单位的营业、服务场所等)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的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志。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达、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铺设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公共交通停靠站、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相连接。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筑的出入口设置缘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交通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盲文站牌的位置、高度、颜色、形式和内容方便视力残疾者使用。
(五)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区域或者场所设置服务台、电话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台、低位电话。
(六)公共建筑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通道等处,设置警示性标志或者提示性设施。
(七)无障碍设施颜色鲜明,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
(八)有无障碍设施的,在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规范和标准的无障碍标志。
三、层层严格把关,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设计审批和竣工验收程序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规划时,应按《规范》提出的要求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一律不予批准。
(二)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要严格按照《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总说明书应当包括无障碍设施设计内容。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
(四)市政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在建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规范》中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在规划时已确定无障碍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部门可邀请市残联、市老龄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对于违反规范要求、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依法不予发放验收合格证书。
(六)对已建的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要科学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的要制定维修、改建计划,逐步进行修建和改建,努力达到《规范》要求。
四、落实监督措施,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
(一)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做好无障碍设施与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的协调,处理好辖区内的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与建筑物其他设施的衔接关系。
(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养护维修单位,应切实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确保无障碍设施的完好。
(三)城市建设、市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破坏的现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对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