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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实施意见 |
【实施日期】2006/03/17【颁布单位】 舟政发[2006]24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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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协力抓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是我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能制止毁田烧砖行为,节约大量土地,而且能利用废弃资源,做到综合利用,还可以改善建筑功能,使之节能降耗,对促进资源集约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进一步推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各级政府要将进一步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粘土生产用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对新建、改建、扩建粘土砖生产项目,不予供地;严格控制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超范围、超规模取土或购土制砖,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停止发放土地使用证,并依法予以查处;对粘土资源已枯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要停止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收回土地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 建设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监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 质量技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 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要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规划,明确发展目标、推广重点与政策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并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管理,规范生产与流通秩序。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二、认真把关,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落实到各个环节 三、严格界定,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制品 四、源头控制,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做好“禁实”工作 大力整治砖瓦行业。到2006年底前,关停所有小土窑、小立窑和“三无”(无采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工商执照)轮窑企业;对18门以下的轮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的限期关停或转产。到2007年底,强制关停和淘汰粘土砖瓦窑50%以上。禁止新建、改建、迁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粘土砖瓦企业的产权转让。 加强对粘土资源的开采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取土、乱采滥挖、擅自买卖土地的行为。逐步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禁止市内粘土砖瓦流往市外。对私自将市内粘土砖瓦销往市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对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一律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1〕198号)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 鼓励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和利用废弃泥土生产墙体材料。粉煤灰烧结多孔砖企业,应研发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粉煤灰掺和比例,力争掺和量达到50%以上。 五、积极推广,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 积极引导和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做好对新型墙体材料的扶持、信息发布等工作,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的监管力度。根据舟山实际,把混凝土砖、加气砼砌块和混凝土瓦作为目前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进行推广应用,并不断改进完善。同时,要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研发的投入,争取工艺先进、环保节能、保温轻质和质量过得硬的新型墙材产品落户舟山,提升新型墙体材料科技含量和档次,确保建筑市场需求。 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产品生产、养护和出厂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建筑市场;建筑施工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未经省、市墙改办认定通过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要根据舟山建筑市场需求适当控制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新上生产线项目,要求科技含量高、生产工艺先进,具有环保利废,且生产规模在单线年生产能力3000万标准砖以上,市墙改办方可组织对该企业产品的认定。 加强对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禁止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环保、安全性能达不到有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墙体材料。 六、依法行政,加强墙改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
各级墙改办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第171号令规定征收专项基金,并加强管理和使用。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专项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专项基金。要按照《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意见》(浙财综字〔2004〕42号)精神,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研制生产和推广应用的资金扶持,尤其是对示范、试点项目的支持。对达到节能建筑要求的项目,专项基金返退比例提高10%,真正发挥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表彰和奖励在墙材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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