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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9/01【颁布单位】东政发[2004]67号【失效日期】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人防办[2003]1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规范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4]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收费范围按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阳市市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干规定》(东政发[2003]101号)执行。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新建民用建筑应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一款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根据浙价费[2004]121号文件规定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防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资金。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人防经费专用票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易地建设费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不得统筹调剂,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不能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及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优惠政策。除国家规定的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接受物价、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查时,必须要有市人防部门的审核意见。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或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六、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其防护等级和战时功能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设计中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
  七、防空地下室在平时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应向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使用许可证。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可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给予税收、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的政策优惠。
  八、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可套用人防工程定额,单独修建的掘开式人防工程须套用人防工程定额。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费用据实列入建设项目开发成本。
  九、防空地下室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未经人防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应当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专用设备与构配件,必须采用国家批准的人防设备定点厂家生产的产品。
  十、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未经人防部门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的使用单位(个人),必须对工程进行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十一、对违反防空地下室建设和使用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通知规定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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