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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东阳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71号令),切实做好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认识
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瓦)的生产使用,是国家长期实施的一项产业政策。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利于提高住房建筑质量和使用效率,满足住宅产业化的需要;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耕地;有利于有效利用资源,综合治理环境污染,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我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总体要求是: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瓦,大力开发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进新墙材产业发展和生态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1、企业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经贸、科技、计划等部门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3、建筑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当采用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减少或取消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
4、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简称市墙改办)给予表彰、奖励。
三、严格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瓦
1、本市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线;对现有经批准的粘土砖瓦生产企业不得增加新的粘土采掘用地,实行分类限制,核定产量,控制规模,在总量上逐年下降。
2、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墙体部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坡屋顶屋面、围墙和临时建筑禁止使用粘土制品。如违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在框架结构的填充墙、高层建筑的非承重墙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农村建筑工程(含农民自建住房)应当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制品,提高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3、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房),建设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4、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没有按规定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在办理房产证时,房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墙改办做好墙改专项基金的补交工作。
5、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的主体工程完工未粉刷前或中间结构验收时,向市墙改办提出墙体材料应用情况验收和专项基金返退申请,提交专项基金预缴凭证复印件和有关使用墙体材料证明,市墙改办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及时完成该项目初审和现场验收,做好现场验收记录并按照规定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占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60%及以上的,对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缴纳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对其中使用孔洞率25%以上空心粘土制品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的30%退还。以上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退还比例提高10%。退还总额不超过预收额。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
1、墙改办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的日常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加强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征收专项基金预收款和专项基金,应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和“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收取专项基金预收款时应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缴款单位办理返退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预收的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工程完工验收返退结算后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收款在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后转作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市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与推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等。
专项基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接受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新墙办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应缴纳专项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也不得截留、坐支、平调和挪用。
3、强化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对国家、省尚未制订标准的产品,市墙改办应当督促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标准,报市质监部门备案。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和建筑材料市场的产品质量监督,不许生产和销售没有产品标准或质量、安全性能达不到标准的墙体材料。
4、经贸、发展计划、建设、国土、水利、质监、环保、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
5、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砖瓦的生产、使用,切实保护耕地和环境,节能利废,促进建材工业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
五、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