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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二十四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七月十一日
东阳市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严格规范土地用途改变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用途改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因土地用途改变应缴纳的出让金或其他土地收益,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全额上交市财政。
因土地用途改变应缴纳的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土地用途改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用途改变是指建设用地使用者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或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应按批准的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确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改变原批准或出让合同约定用途的,应分别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申请改变用途的,需先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申请改变用途面积超过5亩的,须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垂直房改变用途并水平分割转让房地产权的,必须办理整体改变用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变用途:
(一)土地用途改变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集镇、村庄规划不相符的;
(二)土地用途改变影响城市功能和建筑物使用,或影响相邻单位生产、居民生活的;
(三)尚未按批准的用途或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开发利用的;
(四)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和农业开发区内的农业开发用地;
(五)居住区内按规划建设的住宅用地;
(六)已确定为拆迁改造、道路建设、文保单位等政府规划控制范围的;
(七)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一)原批准土地用途与现行城市规划不符的;
(二)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已严重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的;
(三)原农村集体用地经拆迁改造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四)改变国有土地用途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完善城市功能的。
第三章 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的缴纳
第八条
以减免或优惠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申请土地用途改变时,首先必须按有关规定补足出让金后,方可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按两种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全额缴纳出让金。垂直房改变用途并水平分割转让的,必须整体按转让时两种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差价全额缴纳出让金。
原为工业用地申请改变用途的地块,属城市规划需要用于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收回时按现行基准地价2倍的价格收购。
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品房或经营性项目开发的,市人民政府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除退还给原土地使用者该地块原用途现行基准地价价款后,余额部分70%上交市财政,30%归原土地使用者。
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附着物按当年的拆迁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具体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补偿资金在上款规定的政府分成中解决。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惠受让或留用的土地改变用途进行转让的,必须公开拍卖。申请改变用途前需按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改变用途时按现行用途基准地价的40%补交出让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土地用途改变的管理,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用途改变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土地用途改变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