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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1/01【颁布单位】东政发〔2005〕93号【失效日期】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东阳市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活动,是指出让人(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受让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拍卖活动,是指出让人(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价高者竞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受让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挂牌活动,是指出让人(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受让人的活动。
  第五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受理对出让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出让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提供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拟出让土地的权属材料;
  (二)经批准公开出让的文件;
  (三)市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四)规划、实际现状及与出让相关的公共、公用设施配套条件;
  (五)土地使用条件;
  (六)出让地块区位图一式一份及缩小到A4型纸的区位图一式七份;
  (七)出让地块的地价评估报告及市国土资源局地价确认批复;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拟出让矿区的权属材料;
  (二)经批准公开出让的文件;
  (三)采矿权出让方案;
  (四)采矿权评估报告、原矿产资产评估报告和其他价格依据;
  (五)矿产储量检测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宗地图、土地使用条件、矿产地的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要求、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送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土地的位置、地块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拟出让矿区的基本情况;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和投标、竞价的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竞买保证金及其缴纳方式和处置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地价、矿区评估报告,对政府产业政策综合分析后拟定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和挂牌底价。
  招标标底和拍卖保留价在招标开标和拍卖会开始前30分钟内确定,挂牌底价在挂牌实施前确定。招标标底、拍卖保留价和挂牌底价在出让活动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市招标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对投标人、竞买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参加投标、拍卖或挂牌活动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按公告规定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
  第十三条 招标出让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对象不得少于3个。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20天在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并按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市招投标中心组织开标会议,当场开标、评标、定标,由市国土资源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文件规定只出标价的,以价高者中标;规定既出标价,又出规划设计方案(企业可行性报告)的,采取综合评分办法,总得分最高者中标。
  第十四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20天在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
  (二)有意竞买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有效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等报名;
  (三)市招标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竞买资格证,并由竞买人交付保证金;
  (四)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竞拍会议,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参与竞买,应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起叫价不等于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的保留价,竞买人最后应价低于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宣布拍卖无效并终止拍卖。
  第十五条 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20天在媒体上发布挂牌公告;
  (二)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市招投标中心将挂牌标的物的概况及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三)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四)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五)市国土资源局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六)市国土资源局在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的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在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招投标中心应当组织现场集中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十八条 在招标活动中,投标人不足3人的;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在挂牌活动中,无人报价或竞买人报价均低于底价的,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招投标中心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活动。
  第十九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违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采矿权出让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让金或者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市招投标中心以及市招标办指定的媒体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中标人、竞得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竞得人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获取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金、采矿权价款统一纳入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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