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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东阳市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交易活动,提高国有(集体)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用事业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农工商产业发展项目、旅游及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交通运输项目、通信邮政施工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社会事业发展项目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发包;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政府采购和国有(集体)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医疗设备采购;政府罚没物拍卖和可由政府主持的社会公共资源招标、拍卖等交易活动(以下简称五项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五项交易应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是五项交易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五项交易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和协调。
第五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五项交易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受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在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窗口或不定期检查等形式,对五项交易行为及各环节实施监督。
第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五项交易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凡属于使用政府性资金、国有(集体)资金或使用国家发行债券、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其招投标必须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 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招投标中心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预算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也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经规划批准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国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以及采矿权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当有2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时,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的出让应当采用招标、拍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
第十一条 政府罚没物拍卖和可由政府主持的社会公共资源招标、拍卖等交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五项交易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交易或者办理交易委托;
(二)编制交易文件;
(三)交易文件备案;
(四)发布交易公告;
(五)交易报名与资格审查;
(六)集中交易;
(七)交易成交确认;
(八)合同签订及备案。
第十三条 五项交易的工程建设单位、政府采购人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国有(集体)产权出让人等(以下统称甲方)应向市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者办理交易委托手续。
市招标办对交易项目合法性和有关交易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交易文件由甲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五条 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者邀请书等)应事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等交易公告由市招投标中心发布,或与甲方或中介代理机构联合发布。
交易公告应在市招投标中心以及相关规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七条 甲方和市招投标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规定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和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国有(集体)产权受让人(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由甲方会同市招标办对乙方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乙方根据交易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等集中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交易完成后,由甲方或者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签发交易成交确认文件。交易成交确认文件应事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交易成交确认文件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改变交易结果或者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交易成交后,应将交易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交易成交确认文件签发后,交易双方应按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签订书面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甲方应将合同副本报市招标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五项交易可以进行现场公证,公证机构凭委托手续参加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招标办及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举报或者投诉电话、信箱,接受群众对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
市招投标中心应将交易的范围、条件、方式及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乙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有权向甲方提出质疑或异议,也可以向市招标办、监察局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各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按规定及时处理或者移送职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双方、中介代理机构、其他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委专家等有违反五项交易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五项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五项交易的合同,应进行结(决)算,并将结(决)算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审计,市财政局、审计局应将审核、审计结果抄告市招标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交易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