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阳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东阳市招投标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受理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为及各环节实施监督。
第四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六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国有(集体)资金或者使用国家发行债券、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九条 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其中规模较大、特殊的项目经市招标办审核后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招标办批准,其中规模较大、特殊的项目经市招标办审核后报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造价估算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有立项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其审批手续已经批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需核准的标底已报有关部门核准;
(六)交通、水利等专业类工程招标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并符合有关部门对施工招标的条件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并成立专门的工程招标机构。
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于招标前向市招标办提供自有的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具有类似项目招标经验、熟悉招标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工程技术、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经济人员名单,并经市招标办审核确认。专业技术经济人员人数及要求具体按《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执行。
不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及附录;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招标办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公开投标竞争。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事前提交市招标办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标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机构编制。中介机构在承接标底编制业务前需签订“工程预算成果质量保证书”,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对所编的标底负责。标底预算书应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全额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政府性投资拼盘项目的标底由市财政局组织审核。
编制和审核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不得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主要审查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由招标人会同市招标办组织实施。
资格预审后,投标人数量仍高于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数量的,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招标人可以在市招投标中心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也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正式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结果应在市招投标中心公示两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市招标中心,由招标人按规定签收和保存。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送达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告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市招投标中心设立统一专户,统一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经确认正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得无故放弃投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标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陈述原因,并将该情况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主持,也可委托市招投标中心代为主持。
第三十三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到,工作人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验与会人员资格及随带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读会场纪律;
(三)主持人宣布评、定标办法;
(四)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五)按规定开启所有投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人员参加开标会议,参加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随带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投标人未派人员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所派人员随带资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三十五条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标,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七)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因放弃投标、无效标致使实际参加开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不影响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经市招标办核准的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推荐。
招标人指定施工单位参加投标的,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参加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市招标办派员参加监督。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评标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对评标过程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单位。中标通知书应事前报市招标办备案。
中标结果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以及市招标办指定的媒体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当面或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市招标办等监督部门反映。
第四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将合同副本1份报送市招标办备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担保为保证金形式的,应缴入市招投标中心统一专户结算。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其他招投标参加人员和评委专家等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应进行结(决)算,并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