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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企业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实施意见

【实施日期】2005/05/12【颁布单位】浦政办〔2005〕2号【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企业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二日

        浦江县企业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实施意见

    根据浙土资发[2005]16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就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违法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村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二、2003年7月31日前签订开发协议,已交清出让金,符合产业政策和基本符合用地双控指标的,在处罚执行到位后给予补办手续。
    三、在2003年7月31日前签订开发协议、已交清出让金,符合产业政策和基本符合用地双控指标的前提下,对已完成土地平整,但主体未动工的企业,自愿缴纳每亩3万元的开发保证资金,在处罚执行到位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开发保证资金在审批手续办毕后,企业可用于本项目建设)。
    四、2003年7月31日前已签订开发协议,未交清出让金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不符合用地双控指标和2003年8月1日以后签订开发协议的企业,暂缓补办审批手续。在用地指标允许的情况下,按浙土资[2005]16号文件规定,处罚处理到位后予以补办。
    五、在2004年10月22日以后未农转用签订开发协议的企业,预收的土地款予以退回。有非法占地的,所建的建筑物一律予以拆除。
    六、2003年7月31日前已签订建标准化厂房开发协议的,按符合以上第二、第三条的要求后予以补办。
    同一企业主同时拥有二宗以上的工业用地开发项目的,原则上补办其中一宗用地手续,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按协议要求外资实际全部到位的除外。
    企业新上项目,一般应利用原厂区或空闲土地,确需另行选址的,可以用老厂区或空闲土地予以置换。
    七、2003年7月31日以前已交清土地款、已签订开发协议、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按处罚决定书执行。未作处罚决定的,按浙土资[2005]16号文件规定作出处罚(10元/㎡)。
    八、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处罚执行完毕并对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处置后,才能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九、对应交纳的开发保证金、罚款及处置意见在2005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并严格实行谁履行完毕谁优先办理的原则。逾期未履行完毕的,待有指标后予以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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