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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1/06/27【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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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和供应的有效调控,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盘活存量土地,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为城市化建设筹集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金政发[1999]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江县范围内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收购储备,是指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和需要盘活的土地进行储备,并通过前期开发利用后,受政府委托予以预出让或直接交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使用权,盘活存量土地资产,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受县政府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预出让。出让前期开发负责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运作,适时增减所储备土地的市供应量,为县政府调控土地市场服务。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乾地储备: (一) 闲置、荒芜、无主土地 (二) 因国家建设带征而未处置的土地; (三) 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 依法收回、没收的土地; (五) 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 因实施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及土地整理需要,县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实行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 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应储备的土地由县政府直接交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第六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全县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将土地现状资料提前报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第七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第八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及预出让土地使用权。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县土地管理、计划、财政、建设规划、物价、房产等管理部门应各负其责,积极协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 申请收购。全县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收购。 (二) 权属核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 (三) 征询意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建设规划部门征求申请收购地块的规划开发意见 (四) 费用测算。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房产收购补偿费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 方案报批。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评估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政府审批。 (六) 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 收购补偿。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定金及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 权属变更。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共同向县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 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 法人资格证明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营业热照; (五) 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 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 土地平面图; (八) 主管部门意见; (九) 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利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 双方当事人; (二) 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并附具土地平面图; (三) 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 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 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六) 违约责任 (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是以出让、租货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同时解除。 第十五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 前期开发。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在预出让或招标、拍卖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 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在土地出让前,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依照法规一般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以通过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单位,依据县政府确定的全县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并经县土地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依法确认。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包括地上建筑物、土地及其他补偿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购补偿费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出让金及剩余年限修正后确定。 第十九条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二十条 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土地收购储备成本包括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招商等过程中发生的实际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措。 (一)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垫支; (二) 县政府财政拨款; (三) 银行贷款; (四) 从储备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30%作为再收购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不得移作他用: (一) 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费 (二)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及其他地面附着物、构筑物补偿费。 (三)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 (四) 储备土地的管理、招商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 (一)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实行支两条线管理。储备土地出让后,出让金全额上县财政专户,需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按浦政(200)10号《浦江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由县财政从专户中核拨。 (二) 储备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归政府所有。 (三)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县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回收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收购储备而擅自转让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有关土地、房屋等登记手续。县土地管理部门、建设规划部门应按有关法律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回收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回收合同,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七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使用权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土地建筑物的,或者虽交付土地,但擅自处理其它地上建筑物的,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直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浦江县建设环保与土地管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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