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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 |
【实施日期】2003/06/04【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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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强政府对土地利用、供应的宏观调控,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建设用地,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结合我县土地利用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现行的土地法规政策,现就我县土地收购储备的运行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因旧城改造被划定拆迁红线后,由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具体的拆迁工作,并组织财政、国土、建设、物价,土地收购中心和拆迁人共同对拆迁成本进行测算,被拆迁地块的拆迁成本,适当考虑安置区的特殊配套费用,确定其收储地价,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全部予以收购。相关部门根据拆迁补偿资金需要和拆迁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分期拨付。
凡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一律由县政府收回,纳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成本由县政府依法根据破产改制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企业的地上建设物部分,根据固定资产投入最高使用年限、使用的年度、成新率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因经济往来而抵押给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内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并已生效的房产地(主要是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管,在该地块出让时,优先支付相关单位的债权。
全县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浦江县闲置土地实施意见》负责处置,收回的土地全部纳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所需的成本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
土地收储资金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三个环节实行归口管理。达到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合理使用、规范运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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