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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土地收购储备实施意见

【实施日期】2003/06/04【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为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强政府对土地利用、供应的宏观调控,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步伐,盘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建设用地,完善土地供应机制,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结合我县土地利用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现行的土地法规政策,现就我县土地收购储备的运行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收购储备的内容及主要类别
  我县土地收购储备的内容是全县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对照《浦江县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的十类土地,目前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重点为以下几类土地:一是旧城改造被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二是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三是破产改制企业的划拨土地;四是闲置土地;五是按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购的土地;六是特殊工程所需的捆绑开发土地。
  二、土地收购的运作方法和具体操作办法
  县政府控制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级土地市场,按土地出让的年度和收购储备计划,合理征收和收购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纳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形成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全县土地的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地的“一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的土地供应机制。
  1、旧城改造被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收购

  因旧城改造被划定拆迁红线后,由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具体的拆迁工作,并组织财政、国土、建设、物价,土地收购中心和拆迁人共同对拆迁成本进行测算,被拆迁地块的拆迁成本,适当考虑安置区的特殊配套费用,确定其收储地价,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全部予以收购。相关部门根据拆迁补偿资金需要和拆迁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财政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分期拨付。
  2、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收购
  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凡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全部纳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具体建设项目(工业园区除外)供地按程序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实施。
  3、破产改制企业的土地收购

  凡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一律由县政府收回,纳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成本由县政府依法根据破产改制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企业的地上建设物部分,根据固定资产投入最高使用年限、使用的年度、成新率等因素给予适当补偿。因经济往来而抵押给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内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并已生效的房产地(主要是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管,在该地块出让时,优先支付相关单位的债权。
  4、闲置土地的收购

  全县范围内的闲置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浦江县闲置土地实施意见》负责处置,收回的土地全部纳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回所需的成本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
  5、按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购的土地
  因城市建设规划要求需收购储备的国有出让和行政划拨土地,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储备。对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人按照土地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和性质、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予以补偿;对行政划拨土地按有关规定收回,并予以适当补偿。
  6、特殊工程所需的捆绑开发土地
  因特殊的单项工程所需而捆绑开发的用地,由县土地储备中心先予收购。
  三、地收储资金的筹集及管理使用方法

  土地收储资金分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三个环节实行归口管理。达到相互协调、相互监督、合理使用、规范运作的目的。
  资金筹集。县土地收储中心开设贷款专户,负责对土地收储资金的筹措、使用和归还工作。该项资金的使用,视同土地出让金由县财政监督管理。
  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在银行开设浦江县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下设若干分户,分别对贷款和土地出让收入、土地收购支出、政府专项资金和城镇建设资金等实行分户核算和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在支付土地收购成本及相关税费后根据浦政[2002]12号文件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提取专项资金。
  资金使用。各资金使用单位按浦政[2002]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提出资金使用方案,经财政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财政部门要逐步实行对政府类投资项目的直接支付和审核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四、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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