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城区经济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阳、浦南、仙华街道办事处所辖社区(行政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补偿、安置,适用半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审查报批和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所在办事处负责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
县统一征地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承担征地的具体事宜。
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必须服从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需要,按经县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移交
被征用的土地。
第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需要征用土地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单位还应该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和土地整理成本回收款。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和只能制补助费应主要用于被征地农业人口统筹安置。
第八条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监督和审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计税耕地被征用后,土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年核减农业税;当年的农业税由被征地单位承担。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城市对外道路建设、旅游开发等征地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征地过程中,不得任意抬高补偿标准、借故敲诈勒索,对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正常开展、妨碍征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无理阻挠国家征用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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