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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实施日期】2000/12/01【颁发文号】国法秘函(2000)134号 【失效日期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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