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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2001/10/24【颁发文号】国法函(2001)245号【失效日期

 


国土资源部:

你部2001年6月14日《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国土资函〔2001〕28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关于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对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国家局受理。

附:国土资源部关于请明确对部管国家局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机关的函

(2001年6月14日, 国土资函〔2001〕28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日前,我部收到一起对国家海洋局颁发海域使用证的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国家海洋局是我部管理的国家局,对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我部受理还是由国家海洋局受理,请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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