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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实施日期】2002/10/11【颁发文号】国法函(2002)246号【失效日期】
海南省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复议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府法〔2002〕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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