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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实施日期】2002/12/10【颁发文号】司复〔2002〕12号【失效日期】
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 江苏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否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的请示》(苏司办〔200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代理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在本辖区内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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