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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正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日期】2000/10/12【颁布单位】国土资厅函〔2000〕215号【失效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程序及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国土资 字〔20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依照《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更正登记时,应当按照变更土地登记的要求,进行地籍调查和土地权属审核,报土地登记机关批准后,更改或更换土地登记卡和归户卡,并将更正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土地证书持有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土地证书持有人逾期不办理更改、更换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手续的,由发证机关公告原土地证书作废。登记费用由造成错误的责任人承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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