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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发日期】2001/12/18【颁布单位】国土资函〔2001〕550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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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在江苏现行管理体制下实行房地两证合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紧急请示》(苏国土资传发〔2001〕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据此,经人民政府确定的一个部门同时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才能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即“两证合一”。 我们认为,在江苏省目前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分设的情况下,不具备实行“两证合一”的条件,不宜制定,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发放的土地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国土资源部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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