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
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
【颁发日期】2002/06/21【颁布单位】国土资厅函〔2002〕181号【失效日期】 |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你局《关于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问题的请示》(沪房地资权[2002]18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处理土地权属纠纷,应当适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文。原人民公社由三级核算向二级核算过渡中调整土地,属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由于村、队、社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变更”的调整范围。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内容是一致的。即:土地权属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