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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 |
【颁发日期】2004/05/20【颁布单位】国土资厅函〔2004〕209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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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有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权限问题的请示》(赣国土资文字〔2004〕14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包括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二、派出机构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调查和调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查和调解的法律后果由设立机关承担。对于需要做出处理决定的,由设立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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