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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固有士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日期】2005/08/04【颁布单位】国土资厅函〔2005〕455号【失效日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国土资[2005]4l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填海项目中海域(不含滩涂)变为土地后,其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土地具体用途依法确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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