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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发日期】2005/01/07【颁布单位】国土资厅函〔2005〕58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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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解释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有关规章条款的请示》(琼土环资〔2004〕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一条中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二十一条中的“农民集体”是指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二、第二十一条中的“使用”是指土地使用人直接占用土地,并加以利用的行为,但不包括租用、借用和承包他人土地等形式。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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