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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2002/04/16【颁布单位】 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文 【失效日期】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对集体农用地只征用不转用项目如何审批的请示》(内国土资字[2002]10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化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中明确指出:“禁止以征用方式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根据这一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不宜采用以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方式,搞生态农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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