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实施日期】1998-12-11 【颁布单位】 国土资函403号

 国土资源部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你厅《关于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请示》(琼土海环资〔1998〕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司法机关因债权债务纠纷而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进行,被查封的土地也必须是诉讼当事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查封,在查封期限内,人民政府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结束后,则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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