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

【实施日期】1989-07-01 【颁布单位】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1日)

2003年2月20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将本文废止

云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89)云土办字第56号《关于林地确权、登记、发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发文(89)14号和法工办发文(89)6号与《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我国土地立法的连续性。

 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土地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包括《森林法》中有关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规定等,一定要认真贯彻执行。

 三、《土地管理法》、《森林法》作为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针对全国范围的,不是针对某一部门的,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要共同遵守,贯彻执行。从业务角度而言,政府各个职能部门要履行各自的职责去具体贯彻执行。作为政府管理土地、城乡地政的职能机关,土地管理部门要对全国各种用途的土地加强管理,确认土地权属、登记发证,“所有土地的权属变更,都必须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统一办理批准手续”。

 四、土地管理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履行各自的职责。

【关闭此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服务
http;//www.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