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 2002-04-16【颁布单位】 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二、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理,可以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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