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实施日期 】1991-07-10【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法(交)函[199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侵占铁路运输用地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1年7月10日法(交)函<1991>6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以鲁法(经)发<1991>58号《关于徐州铁路分局薛城车务段诉山东薛城焦化厂占用铁路运输用地侵权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根据我院《关于对铁路运输法院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第十条,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运输用地发生的侵权纠纷案件,应该有管辖权。因此案发生在你省范围内,请你院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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