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实施时间】2001-07-09【发布单位】法研[2001]51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1]51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0]25号《关于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的争议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一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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