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汝是被没收发还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的批复

【实施时间】1988-08-17【发布单位】[1988]民他字第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赵汝是被没收发还的财产应如何认定和继承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17日〔1988〕民他字第4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民法〔1988〕第3号关于莫曼玲、莫曼荣、莫德林、莫德森与赵新燕、赵新民、田舜华继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我们研究认为:赵汝是于1951年被错杀时,其家庭共有财产除留一小部分作为家属生活费用外,全部被没收。因此,赵汝是平反后发还的被没收的财产以认定为赵汝是及其妻、妾的共有财产为宜。处理时,应先由共有人析产,属于赵汝是的遗产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属于其妻、妾的部分,由其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外,考虑到赵汝芳(田舜华之母)与其弟赵汝是相互扶助等情况,可将赵汝是的遗产分给赵汝芳一部分,以示照顾。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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