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范怀与郭明华房屋买卖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2-07-09【生效日期】1992-07-09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报来的《关于范怀诉郭明华房屋买卖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房屋买卖系要式法律行为,农村的房屋买卖也应具备双方订有书面契约、中人证明,按约定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办理契税或过户手续的地方,还应依法办理该项手续后,方能认定买卖有效。本案范怀与郭明华双方既未订立买卖房屋的书面契约,亦未按口头约定付清房款,不具备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要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双方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对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争议,争取合情合理的调解解决。

【关闭此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
Copyright 2002-2008 law110.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