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实施日期】1999-08-23【颁布单位】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5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572号1999年8月23日)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监狱管理部门接收土地及地面建筑物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监狱管理部门是对犯罪人员执行刑罚的机关,其所承担的公务有一定特殊性,除干警办公用房外,监舍也是执行公务的必备条件。因此,对监狱管理部门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监狱建设,视同国家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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