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批复
【实施时间】19990708国税函[1999]465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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