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实施时间】1992-12-02【发布单位】(92)财农税字第78号

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7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1992年12月2日

【关闭此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为大家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