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已经废止)
【实施时间】1982-08-19【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982年8月1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2)粤法民政字第26号关于旅泰华侨黄闻运与黄奕琼在国外私自买卖在国内房产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国家城建总局联系后,我们认为:华侨买卖国内房屋,必须向国内当地房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成交,并按规定在国内支付款项交纳税金。否则不予承认。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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