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遂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国家融资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交通、水利、财政、教育、卫生、国土、经济、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新闻媒体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政府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增强自律意识,努力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建立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和改革、监察、建设、交通、水利、财政、教育、卫生、经济、商务、国土、审计、稽察、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组成,发展和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也可由组成单位提议召开。 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法律法规,遵守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必须招标的规模以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进行核准,并将核准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招监办。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交通、水利、教育、卫生、经济、商务、国土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谈判、违法确定中标人、违法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诉,对投诉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项目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和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招监办重点对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受理招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督促和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做好招标文件的备案工作。招标文件实行双重备案: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加盖备案章,再送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备案时要认真审查行业规范内容和评标办法,避免疏漏或违规。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政府特殊工程或应急工程确需实行邀请招标的,需经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不准非法干涉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不得超越法定监督职能进行监督。
第三章 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如期完成,对投标人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及时报告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工程承包商应当建立重要事项公开制度,在适当场所公布工程发包承包情况,接受社会多方面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分带有明显倾向性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干涉、影响、暗示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上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办公室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收到投诉与举报的,可以要求招标人暂停招标,及时处理和制止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建立招标回访制度。由发改委牵头,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特别是中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一)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承包合同,防止发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等现象。 (二)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驻地高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并交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上述执业资格证书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未经项目业主同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班子。 (三)加强对履约保证金、工程价款转帐支付、低价风险担保、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变更超额审查、竣工结算公示等制度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监管。对政府投资工程应当先通过预算投资评审再招标;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标预算控制价、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决算的监督管理;会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中标企业质保金和工程款支付渠道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强化建设项目的预算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查处。
第四章 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一)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 1.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2.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3.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6.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确因上述原因需要更换的,需要向招标人报告并取得同意。 (二)下列情况应当作为投标企业不良行为记入招标投标信用记录: 1.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批件、营业执照、银行账号、设计图签、图章,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投标的; 2.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3.以虚假的投标资料取得投标资格或者中标资格的; 4.采用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等不正当手段,串通投标、围标、骗取中标的; 5.企业法人或授权人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投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中标后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不按中标条件签订合同的; 7.在工程建设中,企业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发生不正当经济交往的; 8.违反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9.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 10.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11.降低工程质量、影响施工安全、扰乱建设市场秩序、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等其他行为的; 12.中标后不提交履约保证担保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单方面中止施工合同的; 14.非原参加投标中标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施工的;在实施过程违反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更换项目经理的;项目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与中标文件确定的人员不相符的; 15.项目经理同时承担超过一项工程项目任务的; 16.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17.在履约保证担保期限内撤保的; 18.发生四级以上(含四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9.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民工集体上访或聚众闹事等事件的; 20.因质量、安全原因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机构责令停工的; 21.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情况的; 22.在投标或施工过程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下列情况应当作为项目招标代理、代建、咨询和监理等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入招标投标信用记录: 1.无证、越级或超范围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代建、咨询、监理等业务的; 2.以送礼、宴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代建、咨询、监理等业务的; 3.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服务的; 4.不具备招标条件擅自组织招标的; 5.不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发包初步方案组织招标的; 6.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泄露应当保密的资料或事项的; 7.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评标专家串通、舞弊,操纵招标结果的; 8.违反规定标准收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9.在相关的中介活动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在涉及招投标活动中的不良行为须有下列文件才能认定: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 (四)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凡是认定企业有不良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或遂宁党政网上曝光。1-3年内全市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非法干涉招标人依法行使招标自主权的;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五)违法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六)未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以及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对招标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尚不够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的,按《遂宁市招标投标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符合四川省政府197号令管理范围的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和社会自然人投资涉及公益事业、公共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