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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顺利实现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的调控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住房建设规划,发挥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 《自贡市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规划》)已对我市“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6年至2008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及套型结构比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规划》对房地产市场和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严格执行《规划》,确保《规划》得到顺利实施;要认真落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以及套型结构比例要求,不得擅自突破。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富顺、荣县政府要尽快组织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规划要重点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2007年至2008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两县的住房建设规划要报市规划建设局和市房管局备案。 二、切实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对交通、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设施条件的需求,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从2006年6月1日起,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比重要占当地当年住房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要充分运用土地、规划等调控手段,严格控制低密度、高档住房建设,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合理提高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例,满足当地居民的自住需求。 三、加大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指导下,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各类用地年度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适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供应方式及供应时序。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建设规划和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对住房建设项目居住用地明确规定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强制性指标。要依据控制性详规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在商品住房项目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要明确普通商品住房比例、开工及竣工时间等内容,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对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应在限套型、定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拍地价的办法,以拍卖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各类囤积土地的行为,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供应规模,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已出让的土地尽快实施开发,满足市场需要。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制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超过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四、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抑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房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编制城镇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按要求上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审批。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实施拆迁,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和进度,不得随意突破,切实控制好被动性住房需求。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对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拆迁;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加大督查和查处力度,切实化解拆迁矛盾,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严格税收征管 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投机性和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房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收的征管工作。 六、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落实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06〕37号文规定的有关信贷政策。人行市中心支行要加大指导力度,督促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管理,调整和改善房地产贷款结构。自贡银监分局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有关信贷政策的调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七、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市、区县要抓紧制订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主要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要以旧公房、收购符合标准的二手住房、新建的廉租住房为主。要建立健全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市、区县财政每年在预算安排时要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缴财政的管理费后的余额要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金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款专用。同时,要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计提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落实《规划》确定的廉租住房建设目标,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满足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 继续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的规定,全面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制度,实行政府定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的运作模式,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换购、租赁等方式,合理改善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供应量。 八、加强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管工作。对已经规划许可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要加强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管理,采取行政处罚与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进行严格管理,积极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管理,对审批和实施的各环节要认真做好验核备案工作。 房管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监管。认真落实禁止期房转让、实行实名制购房等措施,依法查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规范管理各类房地产交易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所有预售房屋必须通过当地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进行,实行网上签约、实时联机备案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 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预售、变相预售、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开发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房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市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尽快建立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定期披露土地供应、商品住房市场供求以及土地和住房价格变动等信息。要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科学预测商品住房对土地的需求。 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对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预期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要把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号)要求,把落实住房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重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工作程序,加强相互协作。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其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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