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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题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7/08/31【颁发文号】自府函〔2007〕117号 【失效日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充分发挥公路通行效能,切实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积极推动我市公路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通告》以及省交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通知》(川交公路〔2001〕13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公路两侧边沟(护坡坡脚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我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护坡坡脚、坡顶截水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小于下列限值:
(一)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
(二)互通式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米;
(三)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以满足长远发展规划、标准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为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市政府确定,县、乡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区、县政府确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确定后,由区、县政府负责组织交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依法划定,并由交通部门对划定的省、县、乡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标桩、界桩,省、县、乡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市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行使全市省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路政管理职责。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县、乡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县、乡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路政管理职责。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公路沿线各乡镇政府,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四、新(改、扩)建的公路立项后,交通主管部门要及时告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新(改、扩)建的公路开工建设后,由公路沿线区、县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并予以公告。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建设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在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小城镇,应选在公路的一侧进行,新建小城镇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50米,乡道不少于15米。
六、公路沿线的中心村规划与建设不得夹公路进行。沿公路一侧规划与建设的中心村边缘与公路外边缘的距离为:国道与高速公路不得少于50米,省道与一、二级公路不得少于35米,县道不得少于20米。夹公路形成的场镇一时不能改造的,应加强集市管理,划行归市,不应再沿公路发展。公路已绕过场镇的,不得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集市。
七、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督管理。除必要的公路防护、养护设施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确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埋)设杆、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经管辖区内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后,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方可办理手续。设置可能影响公路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等设施的,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八、交通、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把好规划、建设、土地审批的源头控制关,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在审批临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间距,并在划线定点工作中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项目开工建设时,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九、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一)因拆迁安置的各类建筑、电杆、管线,原则上应将其安置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之外。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有合法批件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经确认不影响行车安全和道路通畅的,除不准自行再改建、扩建外,必须与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协议,逐步拆迁。
(三)对位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在公路建设项目立项之前已经审批而未实施或部分实施的建设项目,未实施的不予实施,部分实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将其迁移安置。
十、交通路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切实抓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工作。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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