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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出让收支行为,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07〕 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2.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转让以及改变土地用途补缴的土地价款;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补缴的土地价款,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土地使用者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在内的划拨地价款,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三)逐步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后,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 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三)支农支出。包括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持企业发展等。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向新农村建设倾斜,各区县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提高比重。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涉及拆迁安置补偿等支出的拨付,由相关部门按规定提出用款申请文件,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实施完毕。 三、建立土地收入专项资金 (一)征地调节资金以当年收支平衡为原则,按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10%-15%计提,主要用于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 (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逐宗地按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总收入的5%计提,实行分帐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三)农业土地开发资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5%计提。主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四)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10%计提,主要用于补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已按宗地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不再计提。 (五)土地出让业务费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2%计提,并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支出,主要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六)工业发展资金逐宗地按土地收益的5%计提,主要用于补充我市工业发展资金。 四、规范和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政策 (一)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区板仓工业集中区A区、B区和西区,沿滩新城区,自流井区舒坪工业集中区和试点小城镇等区域以及自贡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费用后,余额安排用于其建设和发展。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办理。 (二)除上述区域项目外,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费用后,市财政留60%,其余40%拨给各区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乡统筹发展。 (三)对破产国有和集体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规定应计提的各项政策性费用后,原则上安排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若安置职工后有结余的,依法上缴市财政。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转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处置取得的土地收益,原则上全额安排给企业用于安置职工、分流人员,弥补改制成本缺口;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转制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城市规划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财政应从中优先安排职工安置经费,安置后有剩余的,再计提各项政策性费用以及安排其他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搬迁、资产变卖、置换等涉及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其划拨土地变现收益全额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 (五)对以前年度因各种原因目前没有清算和完结相关手续的宗地,其各项政策性费用的计提由财政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批准后办理。 (六)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各项土地支出预算管理,各项土地支出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列入当年土地支出预算。 五、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制订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对土地储备的目标、原则、范围、方式和期限等作出统一规定,防止盲目储备土地。要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每年年度终了,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其预决算均需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订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行机制,严禁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 六、严格执行征地政策,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户利益 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改进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发放方式。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手中,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旧城改造中的房屋拆迁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相关补偿费用,切实维护被拆迁居民、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利益。 七、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资源、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地方国库每月定期对帐,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进行核对。对逾期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催缴包括违约金在内的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财政部门的有效缴讫凭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要严格按照国家制订的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体系进行土地出让收支统计。 八、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形成的违约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返还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和违约金的;违反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的;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自府发〔2001〕84号)和其他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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