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府发〔2007〕4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07〕55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自贡”的要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关注民生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工作重点,逐步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居住条件,健全和完善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目标。按照《自贡市“十一五”住宅建设规划》和《“十一五”时期自贡“十大惠民行动”方案》确定的住房保障任务,到“十一五”期末,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市、区县分级负责,分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一)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建设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四城区(含高新区,下同)在2007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两县在2008年底前,对符合廉租住房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底前,全市要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由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标准。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依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我市确定四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两县要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本县的保障对象及标准。 3.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要在实物配租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形式,增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努力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 4.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向政府无偿提供总建筑面积5%的廉租住房,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由政府定价回购总建筑面积5%的经济适用住房,并将其列入规划设计和宗地出让条件;对土地出让后再提高容积率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新增建筑面积的20%应无偿提供给政府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加大直管公房转租转让清理力度,对转租转让公房的租住户必须清退,其腾退的住房用于安置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5.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含直管公房租金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编制年度收支预决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作。 (二)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坚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主导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尽量由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机构组织实施,并实行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控制建设成本。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增加供应量。“十一五”期间,各区县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应确保不低于当年商品住房供应量的15%。 2.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四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确定,两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标准由县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已购买过房改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以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3.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原则上不得突破65平方米。 4.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取得完全产权。本意见出台前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的,可按原政策执行。 (三)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 1.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使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其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得到明显改善。 2.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农民工集体宿舍建设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由政府引导,实行市场化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三、认真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一)落实优惠政策和建房用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年度计划中单列,优先安排;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棚户区改造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三)抓好调控政策落实。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关于房地产市场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市、区(县)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有关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地产价格过快上涨,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高度重视,强化督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政府将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各区县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市目督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检查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区县或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健全机制,规范操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实现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要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自府发〔2007〕25号)确定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任务,抓紧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尽快开工建设,兑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特别是要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各级规划建设、房管、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发改、税务、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力推进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五、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